重新評估社會之愛

為使社會更人性化,更具人性尊嚴,需要重新評價社會生活之愛——在政治、經濟、文化層面——,使之成為其行動的崇高而不變的準則。

如果正義本身能夠以公平的方式裁定人類在相互分配之中客觀的利益,那麼,愛,唯有愛有能力使人尋獲自我。不能單一地以正義的標準劃定人際關係:基督徒知道天主進入人類的關係中是由於愛,他等待人類的答復也就是愛。

因此,愛是人類相互關係的最崇高與最尊貴的形式。愛應該推動人類生活的每個因素,也延伸到國際秩序。人類唯有讓“愛的文化”做主,才能夠享受真正而持久的和平。

《教會社會訓導綱要》582號

(參閱: 司鐸年箴言薈萃 第四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