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郎和新郎在一起的時候,你們豈能叫他們禁食? 但日子將要來到,當新郎從他們中被劫去時,在那些日子,他們就要禁食了。」(路5:34-35)
禁食,在聖經上是一種自謙自卑的表示。按梅瑟法律,以民只需要一年一次禁食,即每年七月初十的「贖罪節」。充軍後,為紀念被破壞的聖殿,便每年四、五、七、十月禁食一天。法利塞人則每週禁食兩次。
耶穌受洗後,亦禁食了四十天。耶穌沒有反對禁食,只是批判那些尋求虛榮而禁食的法利塞人。
由於耶穌的身份是以民期待已久的默西亞(受傅者),故他的臨在應是喜氣洋溢,值得慶祝,而非帶有哀愁的禁食。
耶穌也補充的說:當他被釘在十字架上時,他的門徒便要禁食了。
事實上,教會自開教而來,便要求信徒遵守大、小齋的規則。雖然有些教區倡議以愛德行為可取代星期五的小齋,但克制私慾仍然不可掉以輕心。因為今天人類仍然受著罪惡的鞭撻。
今天不少教友在星期三及星期五只食用麵包清水,其志可嘉。
無論禁食與否,一位基督應常懷喜樂的心情,因為我們今天生活,不是我們在生活,而是基督在我們內生活。
梁達材神父
(原文見2012年9月份上海光啟『日用神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