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顯基督

在基督的教會內,天主聖神時常如同正義之神和仁愛之神:如同體制、規則和紀律;又如同氣息、對天父孝愛般的服從和子女般的精神。這兩方面是不能夠分開的,因為我們是在基督的法律之下,而此法律我們應該付諸實行。
當然,“當基督,我們的生命顯現時,那時,你們也要與他一同出現在光榮之中”(哥:3,3),那麼,聖神公義層面將會消失,如同因復活的主而消失:為了導向子女的層面,我們將不再需要學習服從,因為對我們而言,服從已經成為一種本能,那就是我們的自由。從嚴格意義上說,只有在神性根源內,聖神淩駕我們之上,如同愛情火焰的發起人和見證人。

漢斯•巴塔沙(Hans Urs von Balthasar)

聖神與慣例
(Lo Spirito e l’istituzione)
Morcelliana出版社, 佈雷西亞 1979, 199頁

(參閱: 司鐸年箴言薈萃 第四冊)